中介在工作中经常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缺少参照依据,其实没有人想去制造矛盾,《行业行为规范》是解决矛盾的首选。
抓紧推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业行为规范》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
让我们共同探讨《固镇县房地产中介专业行业行为规范》的思路,让我们集思广益,发扬广大,努力提高,共同把规范统一在同行业推广,它的重要意义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不能亡羊补牢,和现场救火。。。。哦
(在房地产转让的过程中,其中卖房人一方是中介的特殊身份的时候,拿中介费是否合理??)共同探索
《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业规范》 在我们工作中经常提到,但是真正的实质上的东西,确实谁都拿不出来,为什么会是怎样,这是因为我们没有认真去对待和汇总,这就需要我们行业专业同行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当我们碰到问题的时候,都会来把《行业规范》搬出来去参照。
当然《行业规范》也通常都是在发生争端的时候最利于出现。
我们先针对(在房地产转让的过程中,其中卖房人一方是中介的特殊身份的时候,拿中介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探索,让我们共同学习和推行。
我们工作中,现行的操作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也都存在。(但往往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存在的)。其实在实际关键的问题,在确定前段,经过双方认可的东西,只要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再不合理的东西,只要被对方接受了,他就会被披上合理的外衣,在履行的过程中就必须是正确的。另外一方是推翻不了的。 更具体的理解:在我们正式签定《协议》前段的最关键时刻。(卖房人一方是中介的特殊身份,这里我们叫甲方)他的身份是卖方和中介方,合二为一的重叠了。而现实的意义他只能是以房主的名义存在,这是改变不了的。 (这是因为甲方如果是以中介方的身份的话,这个协议是成立不了的。因为他的立场不可能并存在。就像律师和原告的意义相似,不可能在同一案件中2者兼顾,更谈不上其他的什么了。。。。。。)
那么与此同时的关键时刻,任何因果关系的问题的透明化,公开化,被对方认可的,最终都是合理的,也是要履行的。 那么相反之,所代表的身份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自然也就很清楚了。
现在中介行业内的存在现象,费用拿和不拿也还是存在,但归根结底的前提,必须是在接受的情况下的。有矛盾的自然就要按照,利弊权衡来考虑了。
说明:我们观点,如果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今后我们根据工作中的问题,发表讨论,共同推行合理化《行业规范》。。共同期待
我们为什么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我们一定要改变。。哦!!!!
在我们的中介行业,我们是否要推广合理化的《行业规范》这是对所有人的利益都会有好处的,如果有不同的,必定要有一个相对于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来推广,至于愿不愿按照这个来参照是我们自己自愿为主,绝对没有人去强求去做。 如果在同一个案件中自己作为律师的情况下,(为了节省费用)自己又做原告又做律师的情况下,在我们法律法规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一点的基本道理都不懂的话,我觉得自己做房地产经纪人可能真的不妥当了。(为了保护个别人,我们在这里就不去把这个中介想说的话发出来了,如果谁想看直接联系我,我会把她说的发给您来看看,她的想法是否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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