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5-05-03  /  浏览:3735 次  /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 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本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修养,但是,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员,更应牢固树立这一思想观念,并理解其对于自己职业活动的特殊意义。
房地产是不动产,它的产权完全依靠有关的法律文件来证明其存在,其产权交易也必须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完成。房地产经纪人员是以促使他人的房地产交易成交作为自己的服务内容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律、法规;否则,自己的服务就不能实现其价值,自己也就失去了立身之本。
因此,1、房地产经纪人员首先必须遵从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上岗、开业规定,不得无照、无证执业和经营。2、其次,在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刊登广告、收取佣金等环节,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目前,房地产经纪业中存在的一些诸如经纪合同不规范、高于规定标准收费等现象,就反映出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机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对此必须加以纠正。
(二)规范执业
房地产经纪是一种服务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特征。因此,房地产经纪的质量,体现在服务过程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以通过“返工”来改正。正因为如此,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与一些品牌房地产经纪企业制定了行业或企业的房地产经纪规范,试图通过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来保证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质量。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充分认识行业或企业的各种规范,是为了保证行业或企业的服务品质,从而保持、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或企业的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是每一个行业从业人员安身立命的根本,自觉、自愿地遵守、维护这些规范。
(三)诚实守信
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这种服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信息沟通为主的动态过程。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促成交易,首先必须使买卖双方相信自己。但是,与普通的商业服务业相比,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就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不实际占有具有实体物质形态的商品,要想使买卖双方相信自己的最基本要素就是:诚。
“诚”的第一要义是真诚,即真心以客户的利益为己任。一些成功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总结经验时常说自己的任务就是为客户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这种真诚不仅仅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语言来表达,更主要的是以行动来体现,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方式和服务费用收取上。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佣金为惟一的收入来源,并且以成交为收取佣金的前提,这就表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大方向一致,客户自然会相信房地产经纪人员会尽最大力量为自己寻找交易对象。因此,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在交易商品未成交时即收取所谓的“看房费”,或者获取佣金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往往会失信于客户。所以,从“真诚”的要求出发,房地产经纪人员一定要树立“不成交不收费”、“佣金是惟一收入”的观念。
“诚”的第二要义是坦诚,即诚实地向客户告知自己的所知。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普通客户常常无法了解其实质,因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帮助客户。当出现一些可能不利于成交的因素时,应诚实地向客户告知。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牢固树立“信用是金”的思想观念。一方面,要言必行,行必果;另一方面,应注意不随意许诺,避免失信。房地产交易是一个持续较长的动态过程,许多环节都有一个先预约、后执行的过程,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服务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需要事先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如约定看房时间、承诺代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代管买家付现的房款等。如果这类约定和承诺不能如约履行,必然影响买卖双方的交易,并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同时损害经纪人员及其机构的信誉。
(四)尽职守责
每一种职业活动都是社会经过专业分工后向某一特定职业人群分配的社会任务,每一个职业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来实现自身价值并索取社会财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责任,就是促成他人的房地产交易,因此应尽最大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许多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决不能为图轻松而省略,也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其次,房地产经纪人员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信息和市场经验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要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职业责任,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一方面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掌握日新月异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及相关科学、技术;另一方面要不断地通过实践,与同行及相关人群交流来充实自己的信息量,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房地产属于大宗资产,一些房地产交易活动,常常是涉及客户的商业机密或个人稳私。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员由于工作的需要,接触到客户机密。除非客户涉及违法,否则经纪人员决不能将客户的机密散布出去,更不能以此谋利,应该替客户严守秘密,充分保护客户的利益。
第四,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房地产经纪人员都是以自己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来从事业务活动的,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对自己所在的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一是要帮助公司实现盈利目标,二是要维护公司信誉、品牌。从承担自身责任的要求出发,房地产经纪人员首先必须做到在聘用合同期内忠于自己的机构,不随意“跳槽”或“脚踩数条船”;同时,在言谈举止和经纪行为上都要从维护公司信誉出发,决不做有损公司信誉、品牌的事情。
(五)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以优胜劣汰为基本原则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也存在激烈的同行竞争。房地产经纪人员首先必须不怕竞争、勇于竞争。这就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坦然的心态、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争。那些诋毁同行、恶意削价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实质上是不敢进行公平竞争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竞争中,合作这一看似与竞争不同的方式,实际上常常是房地产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房地产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可以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做大业务增量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收益。比如,以“上家”客户资源见长的经纪人,通过与掌握大量“下家客户资源的经纪人合作,可以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当然,合作中也存在竞争,如果房地产经纪人不能持续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就会逐渐丧失自身的合作价值,最终被合作者淘汰甚至取而代之。但如果在合作中不能以公平的方式进行竞争,合作也无法达成。因此,竞争与合作是房地产经纪人时刻面对的问题。而“公平竞争,注重合作”是制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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