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限制条件
征收作为一种取得他人合法的财产使用权为目的的强制性行为,一定要有严格法定的限制条件: 1、征收只能以发展公共利益,提升公共福利为目的; 2、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政府以征收的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公共利益的的范围: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