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规定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4-06-06  /  浏览:728 次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又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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