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固政办〔2020〕1号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6日
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和《蚌埠市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5〕37号)以及我县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为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过渡用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创新安置方式,推行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实施主体
房票安置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三、房票安置
(一)确定房票金额。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定办法(修订)》(固政〔2018〕39号)的相关规定计算货币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房票。
房票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是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款、产权置换差额补贴等组成,不得买卖、转让、赠与和提现。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房屋征收涉及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相关标准定额或经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4.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5元/平方米·月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12月。
5.奖励款
依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依时序实行梯次奖励。
6.产权置换差额补贴
(1)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的1.05倍×38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60% 至70%)确定。
差额补贴实行梯次顺序计算,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1-10日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差额补贴比按70%计算;第11-20天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差额补贴比按65%计算;超过20天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差额补贴比按60%计算。
(2)残值面积房票安置补贴核定的计算公式:(残值核定面积×3800元/平方米-残值评估价)×50%确定购房补贴。
(3)认定土地容积率安置,按118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只限本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购房补贴。超出房票规定的有效期限,不再另行予以任何补偿,不再参与集中安置。
(二)房票使用范围及时效。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票后,持房票应在县棚改办确认的县城规划区内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按产权调换集中安置。
(三)购房办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住房及购房优惠政策,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经棚改办审核确认后可参与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
2.被征收人在订购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要求其缴纳定金,该笔款项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用于抵扣购房款。
3.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房款。超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购房后余款部分,在签订购房合同一个月内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4.房票由棚改办与收取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网上备案并生效的购房合同、房票余额支付证明等,与棚改办进行结算,经棚改办审核后,由住建局按照程序拨付购房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结算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予垫付的部分;剩余50%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完成初始登记并交付被征收人后,凭房屋初始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房屋交付凭证等向棚改办申请结算,经棚改办审核后,住建局在 1个月内按照程序拨付购房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源应当及时向棚改办提供,房源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棚改办。
6.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县棚改办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房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四、操作程序
1.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和签署房票票面价款。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
五、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定,按契税缴纳额给予补贴,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不予补贴。
(三)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
2.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房票;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房票金额的85%。
(二)县棚改办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对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执行,试行期一年。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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