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小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资质等级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证(原件留存)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住宅小区转移登记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 卖 )合同(原件)
3、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4、契税发票(原件)
三、个人自建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四、二手房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根据“先税后证”的要求,申请人必须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